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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及2017年预算情况说明
2019-03-08 09:03: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及2017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机构设置情况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检察技术科、公诉一科、公诉二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案件管理中心、行政财务装备科、司法警察支队、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科等18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
  二、单位性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基本职能
  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是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是承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三是承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是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五是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六是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预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七是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八是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等工作。
  九是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的分析把握,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审慎对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注重讲究办案方式方法,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机制创新和办案模式转型,着力提升惩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全面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依法及时纠正有罪不究、违法取证、违法裁判、违法执行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三是注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改革政策,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在继续深入推进已经实施的各项改革基础上,抓好其他各项改革落实。
  四是注重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动摇,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以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基础抓好教育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
  五、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核定行政政法编127人,实有人数110人;后勤控制编10人,实有人数10人;聘用临时工35人;退休人员58人。
  六、经费管理方式
  本单位采用的经费管理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七、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1688.11万元,同比减少53.48万元,减少3.19%。其中:经费拨款(补助)1610.86万元,同比减少53.52万元,减少3.2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3.9万元,同比增加0.04万元,增加0.29%;上年结余收入63.35万元。收入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已经转到社保局进行发放,财政在这部份对我单位不再进行经费的拨款,从而造成整个经费收入的减少。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1688.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5.7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31%,同比减少71.52万元,减少5.01%。基本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已经转到社保局进行发放,财政在这部份对我单位不再进行经费的拨款,从而造成基本支出的减少。项目支出332.3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9.69%,同比减少111.34万元,项目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同2017年相比,2016年我院有一个电子检务工程项目,所以增加了2016年的项目预算。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1) 公共安全支出1383.73万元,占总支出的81.97%,同比减少329.83万元,减少13.18%,其中:行政运行(检察)支出1292.81万元,占公共安全支出的93.36%,同比减少187.79万元,减少12.69%;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工作支出15.8万元,占公共安全支出的1.14%;机关服务(检察)支出20万元,占公共安全支出的1.45%;执行监督支出50万元,占公共安全支出的3.61%;其他检察支出6.12万元,占公共安全支出的0.44%。
  (2)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的行政单位医疗52.94万元,占总支出的3.14%,同比减少0.83万元,减少1.54%。
  (3) 住房保障支出的住房公积金114.18万元,占总支出的6.76%,同比增加10.53万元,增加10.17%。
  
  2.按支出的经济科目划分,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977.79万元,占总支出的60.18%,同比增加171.16万元,增加21.22%;
   (2)商品和服务支出475.52万元,占总支出的29.27%,同比增加19.06万元,增加4.18%;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1.45万元,占总支出的7.48%,同比减少293.70万元,减少70.75%。
  八、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624.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5.76万元,项目支出269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1228.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1.39万元,项目支出177.0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市里的统一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8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扶贫、节能减排、保密等工作的经费支出。
     机关服务2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协警人员的经费支出。
     执行监督5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派驻检察室联网系统建设经费。
     其他检察支出6.1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其他检察工作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7.2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我院干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52.9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公积金114.1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我院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因此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九、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全口径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2.8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无,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5.1万元,公务用车费支出预算57.7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2.8万元,同比增加29.8万元,同比增长56.23%。“三公”经费支出总体增长的原因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无,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25.1万元,同比减少0.1万元。主要用于司法交流。减少的原因主要是从节约的角度减少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57.7万元,同比增加29.9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27.7万元,同比减少0.1元。主要用于我院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业务用车的运行与维护。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节能减排,缩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公务用车购置2017年预算30万元,由于办案的需要,我院原有的囚车已到报废的年限,所以2017年有一辆囚车的购置,而上年无购置费。
  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院资产总额合计10956.16万元,比上年增加174.31万元,增长1.62%。其中:流动资产2987.39万元,比上年减少508.25万元,下降14.54%;固定资产3281.16万元,比上年增加88.75万元,增长2.78 %;无形资产50.62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
  十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2017年,将对其中的5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73.0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65%。其中:
  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工作经费103.08万元,绩效目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检察业务工作正常开展,提高检察业务质量和效率。
  二是派驻检察室联网系统经费50万元, 绩效目标:实现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的同步监督,加强对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三是节能减排工作经费5万元,绩效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实现2017年我院人均综合能耗、水耗同比下降2.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1.8%。
  四是扶贫工作经费10万元,绩效目标:响应党中央关于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号召,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完成2017年我院扶贫工作的各项任务。
  五是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5万元,绩效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完成人民监督工作,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二、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指门面收入扣除上缴非税收入管理局后留下自用部分。
  3、公共安全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人员基本医疗、工伤、公务员医疗经费
  5、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不超过12%。
  6、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7、项目支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检察工作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8、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中为保障单位运行及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安全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7年3月3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预算公开)
http://www.wzsjcy.gov.cn/uploadfile/2019/0401/201904010406596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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