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对近年来办理的上提一级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时,发现自侦部门通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我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完善适用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机制,特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督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市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细化了侦查部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侦查监督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和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提高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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