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8月下旬至9月初,被告人陈某锋、林某民、林某等人在梧州市范围内寻找偏僻场所制造毒品。寻得制毒场所后,由蔡某钢、蔡某立等人负责在倒水镇、岭脚镇康宁村窝点制造毒品,林某、唐某通等人负责在夏郢镇、岭脚镇龙潭村窝点制造毒品。公安机关先后在制毒窝点、龙圩区龙圩镇梁某住宅等地点共查获毒品疑似物超过350千克。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了被告人陈某锋、何某森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陈某锋、潘某光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方某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锋、林某民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非法进行贩卖、运输、制造,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容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