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陶健钊任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岑溪市义江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院药品及医疗物资采购,工程发包、建设,医院饭堂食材采购,医护人员调动、聘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及好处费等共达人民币488.98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通过虚列采购计划,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共财物13.4442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陶健钊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在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60.135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公款13.4442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胡露婵、黎美华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