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洋、周新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由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公司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洋、周新何通过以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协议,伪造与受票公司存在劳务分包的假象,通过一系列操作,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税款数额合计1050720.5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98份,票面价税合计76383785.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洋、周新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税款数额合计1050720.5元,数额较大,两人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98份,票面价税合计76383785.18元,情节特别严重,两人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两名被告人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犯虚开发票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余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被告人周新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