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山涉嫌诈骗罪一案,在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8月,张某山与梁某妮(另案起诉已判刑)经事前商议,由张某山使用梁某妮的微信号扮演女性搜索附近的人,以邀人“约会”为名实施诈骗。
2018年11月,张某山又假装成女性通过某交友网站结识一名男子,并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对方信任,两人在网上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张某山随即以见面需要车费、考验费等借口为由骗取了该男子人民币4253.99元,然后将男子拉黑,男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龙圩区检察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张某山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张某山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张某山诈骗手段看似简单,却轻易让被害人坠入“爱河”,就是利用了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容易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心理。因此,在日常的网络交友中,必须保持清醒,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听信对方的说辞,更不要轻易给陌生人发红包、给陌生人借钱,避免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