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运毒250余克,检法“两长”同庭办案! - 案件公开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男子深夜运毒250余克,检法“两长”同庭办案!
2020-07-23 11:31:00   来源: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毒品不是一人一户的小事

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

 

庭审现场⬆

 
      7月22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年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检察长金兆军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苍梧县人民法院院长潘家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苍梧县检法“两长”同庭办案已成常态化。

 

苍梧县检察院检察长金兆军(右)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2月14日深夜,被告人邓某年携带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搭乘车牌号为桂DTE755的出租车从广西藤县返回梧州市区。2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平浪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被告人邓某年携带的毒品疑似1包(内装2小包,共净重250.93克)。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然非法运输,数量达250.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运输毒品罪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苍梧县检察院检察长金兆军(右)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金兆军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结合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当庭的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公诉意见,且开展了法庭教育,进行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指出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当庭建议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既发挥了“一把手”在检察业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又充分体现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努力推进领导带头办案成为新常态的决心,为全面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家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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