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创建时期检察文化的形成 - 理论探讨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创建时期检察文化的形成
2017-03-07 10:53:09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晓琴   评论:0 点击:

  中国古代无检察制度,与检察制度相近的是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包含其中的监察百官文化,被后来的检察文化所继承。御史制度的

  中国古代无检察制度,与检察制度相近的是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包含其中的监察百官文化,被后来的检察文化所继承。御史制度的确立,标志着监察文化的成型,也是监督文化在政治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御史作为专门监察性质的官职,即监察之官,负责记录皇帝的言行,监督百官严格执行皇帝的命令。到了汉武帝时期,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开始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政权立法、司法正统思想的时代。到了清末,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而形成了检察文化,使得古代的监督文化得以在检察制度和监察制度中延续下来。不过,清末检察制度最具文化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将司法与行政分开,改刑部为法部,专司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但是,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检察制度。直到建国初期,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政治上的孤立、经济上的封锁、军事上的进攻,在世界上取得辉煌成绩的前苏联首先承认我国新生国家的地位,我国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检察制度也模仿前苏联而建立。因此,这时的检察文化是在照抄照搬前苏联的模式下,结合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实际情况而逐步形成的。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要素的扬弃

  中国传统文化历经几千年的不断发展,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中国检察文化的发展必然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检察文化在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孕育成长,又在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中不断发展。传统文化给予检察文化深厚的基础,检察文化又在传统文化的框架内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以适应构建新时期先进检察文化的需要。

  一是从“忠君”思想到检察文化的“忠诚”信仰。中国传统“忠君”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和灵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孔子在《论语·八佾》中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国君对待臣子要符合礼,臣子对待国君要做到忠心;在《论语·学而》中还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这里也说明了从小教育孩子孝顺父母就是为了忠君不能犯上作乱。可见,“忠君”思想在儒家思想中的重要性。新中国后,创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当时的社会环境、政治背景下,检察人员树立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坚定的忠诚信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检察工作中,严格以法律为标准,把为人民服务贯穿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这些具体的要求,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忠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是对每一个检察人员政治立场的基本要求。可见,检察文化中的忠诚对象是党、国家、人民、宪法和法律,而传统文化中的“忠君”思想的对象是国君,检察文化中的忠诚是对传统文化中“忠君”思想的扩展和升华。

  二是从“以民为本”思想到检察文化的“为民”理念。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以民为本”的思想,如《孟子·尽心》中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里的“民”、“社稷”和“君”的关系就是早期国家形成时“民为邦本”的政治文化概念。任何一个清醒的统治者都知道,一个政权要想长久,就要顺应民意;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更是要得乎民心,顺乎民意。因此,不要忽视民众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中的根本地位和关键作用。检察机关文化建设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软实力”,深刻认识到民众在社会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将传统文化中的“以民为本”思想演变发展为“为民”理念。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时刻把执法“为民”理念具体地、深入地落实到每一项检察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例如检察机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更加注重发挥控申举报“窗口”作用,适时调处简单纠纷,增加检察院的亲和力;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发挥“调节器”的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听证会,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开展检察延伸服务,做好案后回访工作,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增加检察院的感召力。

  二、创建时期检察文化的杂糅性特点

  (一)移植前苏联的检察制度

  在建国初期,我国由于受到西方国家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封锁,只有前苏联积极承认我国的国家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政治上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在经济上也效仿前苏联的经济模式,即计划经济模式。基于我国与前苏联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和相似的政权建设需要,所有这些必然要求全国统一的法制来保障。因此,设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的检察机关是必不可少的。基于以上原因,新中国选择移植前苏联检察制度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但是,法律移植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它需要考虑移植的内容、方法、效果等问题。法律移植可分为司法移植、立法移植、理论移植。由于新中国成立之时的司法机关都是重新建立的,因而新中国的司法移植只能进行理论移植和立法移植。为此我国的司法工作者们对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与学习,前苏联也派了不少法律专家来我国系统讲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理论与前苏联的各项法律制度;1950年前苏联派遣专家教授到中国人民大学担任法律主课程的教授,包括当时的民诉法与刑诉法都由前苏联教授来讲;1954年鲁涅夫来华讲学,内容包含了“苏联检察机关的任务”、“一般监督的范围和方法”、“审判监督”等。这些都为我国的法律移植做出了贡献,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传承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精髓

  一个民族区别于其它民族的鲜明特点就是这个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色。中国自古就崇尚孔孟之道,而且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后人留下了厚重的文化积淀。古代社会,维持社会秩序主要靠“礼”和“法”,把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为法而争鸣者众多,形成了基本统一的观点,即法要弃私立公,做到公平公正,用以服众,促进和谐,稳定社会。检察文化作为管理社会的一种软硬结合的“管理技巧”,除了检察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有检察思想的传承与发展。中国古代独特的御史监察体系,负责监察百官、纠举失职,对于在司法活动中监督官员公正地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因而该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尽管在建国初期,我国司法制度建设时摒弃一切旧的制度,包括御史制度与国民党时期的法律制度,但是御史制度在历经秦、汉、唐、五代、宋、明、清等漫长的历史演进后,已经超越了制度本身,成为一种不可磨灭的法律文化,深深地刻入人们的思想之中,为现代的法治建设从理念、制度、程序和社会效果上,提供良好的借鉴。

  (三)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社情的检察文化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要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并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特色。检察文化建设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进行的,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统治阶级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因此,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定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著名学者蔡定剑在建国初期指出:“作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个法律前提,就是义无反顾的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打碎旧法制”,为此中共中央发布了许多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文件及指示,从根本上全面否定国民党时期的法制体系。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检察机关,法律工作人员较少、素质较低,迅速补充新的工作人员又不具备条件,因此旧的司法人员基本都被保留下来。有些人虽然改变了职务,但思想上与政治上存在严重问题,这些人员占到司法队伍中的三分之一。随着新中国建设的发展,司法队伍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旧思想、旧观点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1952年开始,党中央和政府进行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这充分说明,建国初期对旧法律进行“一刀切”的检察文化建设,是在当时国情与社情下采取的不得不为的做法,符合中国客观实际。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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