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冒用他人《土地使用证》抵押骗钱,一男子被判刑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擅自冒用他人《土地使用证》抵押骗钱,一男子被判刑
2017-03-22 16:21: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社会上有些人总想着利用一些歪门邪道来“生财”,覃某就是这样的人覃某新本是普通农民,本应靠双手勤劳致富,但是其却好吃懒做,一门心思想着怎样才能“捞钱”。为骗取他人钱财,覃某不择手段,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共计3.7万元。近日,经广西苍梧检察院起诉,该法院依法判决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2万元罚金。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芝要将其儿子莫某龙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手续,便委托其亲戚唐某新办理,而唐某新听说覃某新能办各种证件,遂将莫某龙的《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材料转交给覃某新叫其帮办理。在2014年5月期间,覃某以生意经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被害人李某超借钱李某超提出借款要有抵押,覃某新便虚构莫某是自己的亲戚,在莫某及其家人毫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莫某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物,并让他人冒充莫某本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形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覃某新将骗到手的3万元挥霍一空,并没有投入到任何生意里。
  另查明,2014年11月期间,覃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黄某疏通“打非办”的关系,使其弟弟在苍梧县石桥镇某村被责令停建的违法建筑能继续修建为由,骗取黄某的信任,先后3次骗走黄某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覃某将部分赃款退出,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故对其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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