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致人死亡,出租车司机、乘客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开车门致人死亡,出租车司机、乘客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2019-01-11 10:40:44   来源: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一男子打的去客运站,到达目的地下车时疏于观察,匆忙打开车门,与后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近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出租车司机李某、乘客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详情
      2018年9月15日,李某驾驶出租车搭载梁某(坐副驾驶位)、霍某(乘坐后排)由岑溪市区往梧州方向驾驶,当行驶至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三堡班路口路段左转弯后,将出租车停在靠近花坛一米左右的慢车道内让乘客下车,在梁某将打的费用给李某的过程中,霍某在没有认真注意后面有没有来车的情况下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这时,黄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吴某从后面驶上来(均未戴安全头盔),刹车不及刚好与突然打开的车门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后吴某受伤,黄某摔到路边花坛当场死亡。
2018年10月25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李某、霍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人的行为均涉嫌了交通肇事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解析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在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让乘客下车,在乘客上下车时,没有提醒乘客应当注意上下车开门安全,是此次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霍某在下车过程中,没有注意后方是否有来车,打开车门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也是此次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与霍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岑溪市公安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合理合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通过上面所述的案例,希望广大司机、乘客朋友们注意,下车时一定要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车门。还有骑车人、行人在路过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应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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