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一串钥匙后,他做了什么居然被批捕?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男子捡到一串钥匙后,他做了什么居然被批捕?
2019-05-07 09:01:33   来源: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岑溪一男子去某超市闲逛时,捡到一串电动车钥匙,然后兴奋地在附近狂按车钥匙上的解锁键,找到车辆后迅速将其开走。近日,岑溪市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18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在岑溪市商贸城某超市闲逛时捡到一串钥匙,看着手中钥匙带有车子的遥控器,黄某的贪念油然而生,决定到附近碰碰运气,看能不能找到该钥匙的车子。随后,他拿着钥匙到商贸城附近寻找该辆车子,通过狂按电子防盗器的解锁键,使车辆发出声响的方式,在商贸城后街找到了一辆电动车,并利用捡来的钥匙迅速将其开走。半个小时后,心“大”的黄某将电动车开到岑溪市大广场看演出时被车主扭送到派出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遂作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

普法时间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因一念之差,黄某触犯了法律并将受到相应的刑罚,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行差踏错,以致追悔莫及。还有就是车主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钥匙,锁好自己的车,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要让小偷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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