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历险记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笔记本历险记
2019-07-11 08:58:04   来源: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我是一本笔记本,我的主人是一位知性可爱的女性,平时她总是习惯把我带在身上,随时记录生活点滴。我知道自己对主人来说挺有用,但也并非十分重要,直到那一天的到来......
 
我记得很清楚,那是2018年7月17日下午时分,天气非常闷热,我的主人开着电动车回到住处时,早已一身汗。我们住在一个打工者众多的地方,但是下午3点多,正是大家工作的时间,周围没几个人。
 
主人在楼下停车,收拾好东西,把我和手机拿上便准备回家。在主人停车时,我就注意到附近单元的楼梯口坐着一个魁梧的男人,他不停地打量主人,我嗅出了一丝危险的气息。当主人转身锁车时,我看到了男人站起来朝我们走来,我心中警铃大作,急得真想大声提醒主人!
 
然而我只是个笔记本,我不能说话,只能眼睁睁看着男人从主人身后靠近,接着伸出健壮的左手臂,一把勒紧了主人的脖子。主人大惊失色,拼命挣扎,奈何男女力量悬殊无法挣脱。这时,那个男人对主人低声说道:“把你手机拿出来!”
 
在现代社会,钱可以给你,手机里面有钱有信息,怎么能给你?!于是我的主人拒绝了,反而大声喊救命,男人急了,立刻用力勒住主人脖子,主人顿时呼吸困难喊不出话来,双手指甲紧紧抓着男子的手臂——插个话,我的主人此时作了一个危急情况下非常错误的示范——双方僵持了半分钟后,男人害怕引来他人,于是瞄了一眼主人手上拿着的手机,一伸手夺下,把主人一推,撒腿就跑了!
 
主人松了一口气,但是我没有,因为......那男人夺走的是我啊!他以为抢到了手机,可是手机君还好好地在主人手上呢!他这是什么眼神?!我真是欲哭无泪,就这么看着主人的身影离我越来越远,越来越远......
 
等我再见到主人时,这个案子已经尘埃落定了。
 
那个男人叫何云龙,黑龙江人,是个累犯,由始至终都不肯承认对我的主人有暴力胁迫行为,但是主人脖子上的勒痕以及在他手臂上留下的抓痕,都让他的罪行无所遁形。2019年3月14日,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何云龙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作为重要的证物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露了一把脸,我的归来引来了主人家众多物品的崇拜(让我叉会儿腰)。
 
虽然我只是一本主人花10块钱买回来的纸质笔记本,但是我在关键时刻拯救了主人的手机,还顺道把一个不知悔改的累犯送监狱回炉改造,我想低调,但实力不允许啊!哈哈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在古代被称为强盗罪,最早在秦朝便有相关记录,其包含在盗罪里面,但刑罚较重,最重可至斩左趾(趾即是脚)。
 
到了汉朝时期,强盗罪和盗罪分离,尽管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刑罚制度趋于平和,但对于犯强盗罪的人却规定都要被处以磔刑——古代一种酷刑,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咽喉。
 
可见,抢劫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从古到今都是社会治理中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量刑起点较高,最轻也是三年以上。
 
正如本案,抢到一个仅价值10块钱的纸质笔记本,但犯罪行为人拒不承认罪行,再加上累犯,最终吃上了3年8个月的牢饭,其打击力度如何,相信大家心中自有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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