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余生幸福给了我,我却让你丢了命,悔!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把余生幸福给了我,我却让你丢了命,悔!
2019-08-28 17:49: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个丈夫的自述:我叫黎某,与潘某系夫妻,我们有一对未成年儿女,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我不是一个好丈夫,那一天,我把她余生的幸福破灭了。
  那是2017年7月的一天,我们到新地镇某村吃晚饭,大家举杯庆祝,我也喝了一些米酒和一支啤酒助兴。
  晚饭后已是凌晨,天空下着小雨,路上有淤泥,饮酒后的我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小型面包车,搭乘我妻子潘某等亲属4人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07线3197KM+980M处龙圩区新地镇某村路段时,失控碰撞道路中间波形防护栏隔离带,导致妻子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知道错了,是我酒后驾车操作不当造成的,给我的家庭和孩子造成永久性伤害,最痛苦的是我妻子因为我酒驾而永远离开了我,十分悲痛,伤痛无法言喻,只能悔!悔!悔!但是再悔也无法挽回妻子的性命……奉劝所有人:为了自己和家人,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醉酒驾驶的危害不容小觑,“很近没事”、“休息一下就行”、“技术高超”、“躲着交警走”等是驾驶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但其实,酒精会麻痹人的大脑,使人的控制能力降低,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人和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及家人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酒驾”是汽车社会的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我们应该敲响警钟,杜绝酒后驾车,共同抵制酒驾。为了你我他的安全,为了一家人的幸福,为了社会和谐,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让每个人都珍爱生命,让生命之花绽放!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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