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出来的安全隐患,当心!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挤”出来的安全隐患,当心!
2019-09-18 10:43:21   来源: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由于超载,车辆侧翻、追尾等事故频频发生,令人痛惜。难道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只是一个数字?
  
案件回顾
 
邱某是某运输公司的大巴司机,2017年1月的一天,邱某驾驶客车载着21名乘客从车站出发,出站后又陆续搭载了一批散客,沿本市龙圩区龙圩镇国道207线往新地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207国道万顺驾校对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22人,实载44人,超载22人。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遂以危险驾驶罪对邱某提起公诉。
最终,邱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超载很危险,千万别冒险。
交通安全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次次交通事故教训都在告诫我们重视交通安全刻不容缓,虽然本案的涉案车辆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但是严重超载就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超载原因
乘客图方便省事省时间,给“超载”滋生空间。在利益的驱使下, 司机对“超载”习以为常。
※超载危害
超员载客让车辆超出其载质量,行车不稳定性增加,安全隐患增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对校车、客车司机超载行为要坚决不纵容不姑息,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运输公司加大校车规范管理力度,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备车辆,安排车次。
客运超载非小事,造成后果悔莫及。司机朋友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莫要心存侥幸而任意为之,挑衅法律底线。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具有法律保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安全牢记心田,平平安安回家,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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