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不去的“隔夜酒”……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散不去的“隔夜酒”……
2019-11-05 17:36:26   来源: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当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一少部分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任性酒驾,结果有的被查,有的肇事,终究逃不掉法律的惩处。
 
案件回顾
2018年的一天晚上,黎某在家喝了一两左右的散装白酒。次日上午,自以为酒醒的黎某就驾驶摩托车将女儿送到了幼儿园。黎某送完孩子后回家,9时许再次出门。当黎某沿梧州市龙圩区207国道由龙圩大转盘往碧桂园方向行驶,至国防光缆2306桩对出路段时摔倒受伤。经鉴定,黎某血液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05.32785mg/100ml。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黎某提起公诉。最终,黎某被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黎某在事故前一天晚上喝酒,没想到“一觉醒来,酒却没醒”,却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不仅对公共交通造成危险,自己也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奉劝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抱侥幸心,平安伴你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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