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戏精!假冒校长实行诈骗套路满满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最强戏精!假冒校长实行诈骗套路满满
2019-11-22 10:08:44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相信在日常生活中,会有人遇到不法分子冒充自己的朋友通过电话、微信、QQ等联系方式进行诈骗!可是在面对满满的套路时,该如何是好?
 
近日,藤县检察院就起诉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董某金,广东人。远在广东的他利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冒充藤县某中学校长打电话给藤县某单位的负责人黄某某,谎称学校有宿舍楼需建设,正在寻找承建商,希望黄某某为其介绍工程承建商,于是黄某某介绍了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电话联系了董某金,董某金为了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在通话中约胡某某到学校见面洽谈学校宿舍楼建设事宜。当天中午,董某金又冒充校长电话联系胡某某,谎称学校急需消毒水,但因与梧州市疾控中心的科长关系不好,无法购买,让胡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帮忙代购消毒水,并将自己的另一个手机号码告知胡某某,让胡某某拨打该电话联系购买。胡某某按照董某金的要求拨打了该手机号码,董某金接听电话后又冒出自己为梧州市疾控中心的科长,让胡某某按照其要求先后分两次将购买消毒水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2000元转账到董某金控制的银行卡内。
 
董某金诈骗得132000元后,分别让曾某豹、王某崇帮忙取出来,两人在明知其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资金领取出来,进行分赃。
 
最终,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被告人曾某豹、王某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7月、2年5月,并分别处罚金15000元、10000元。

当下骗子冒充各种身份行骗的招式越来越多样化了,既有冒充银行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也有冒充被害人亲朋好友的。对于骗子而言,不管冒充何种身份,其最终目的不外乎骗取某种利益。
 
防止被骗,检察官提醒: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应核实核对对方身份信息,在正规渠道正规手续下进行交易,不要盲目转账汇款。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案,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
 
普法时间到~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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