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贩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万元,这次终于栽了!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网上贩卖微信号非法获利万元,这次终于栽了!
2019-12-04 16:06:00   来源: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先生,您要投资买股票吗?”
“女士,我们公司开设了儿童情商培训班,需要了解一下吗?”
 
接到此类推销电话时,肯定有不少人心存疑惑:这些人是从何处得到个人信息的?在这个大数据的网络时代,我们的信息其实在你不知道的角落里,被疯狂地“共享”着,你的名字、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都有可能躺在某一个“客户名单”里。
 
2018年,无业的余某某与罗某某(在逃)了解到在网上贩卖微信账号也可以赚钱后。两人根据了解到的信息购买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如此简单的设备,“创业”之路就开始了。两人通过在网络寻找“目标客户”,出售以公民身份证开设手机号码注册,并且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证等信息内容的微信账号。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余某某与同伙出售的微信账号数量超过5000条,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2019年10月,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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