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异物“护体”,“瘾君子”吞食8厘米螺丝刀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妄想异物“护体”,“瘾君子”吞食8厘米螺丝刀
2020-05-15 08:29:11   来源: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为了逃脱法律制裁,逃避关押收监,一些贩毒人员不惜采取吞食刀片、铁丝等异物自残的手段,不过,他们显然打错了如意算盘。近日,由苍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某焕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苍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经查明,潘某焕曾因多次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不久前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然而好逸恶劳的潘某焕被释放后,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筹集毒资,又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在运输毒品前,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及规避关押收监,狡猾的潘某焕故意吞食了一把长度为8厘米的螺丝刀在腹中,妄想着被公安民警发现后,以此“护身”逃避羁押。
  
      在吞食螺丝刀后,于今年3月初,潘某焕在网上预约了一部网约车,计划用于运输毒品,随后乘车前往广西藤县太平镇,从其称为“老表”的吴某手中拿到了100.75克的海洛因,再乘坐同一辆网约车将毒品运送回梧州市区,企图通过运输毒品一夜暴富。但人算不如天算,在其返回途中被提前设伏的公安民警抓获。潘某焕被抓获后,当即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拿出一张X光片,嚣张地向警察示威道:“我警告你们,我胃里吞有螺丝刀的,你们不能随意关押我,我要申请保外就医的!”
 
      面对这种异想天开的罪犯,苍梧县检察院认为潘某焕具有累犯及毒品再犯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苍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焕犯运输毒品罪,因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吞食异物并不能逍遥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吞食异物通常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要求,不适用监外执行,且吞食异物还将危害自身健康,尤其是较为尖锐的异物,可能穿破脏器,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或是危险。故此,检察官提醒,吞食异物不是规避法律执行的窍门,千万别因小失大遗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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