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 扫黑除恶专栏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9-05-05 08:43: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扫黑除恶 | 梧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2019年4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张树辉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参加宣判活动。

  
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现场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人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对张树辉维持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对其他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到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等。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参加宣判活动

  二审查明 :上诉人张树辉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2006年刑满释放。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 “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违法行为6起。通过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树立组织强势,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惧,不敢反抗,不敢报案,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梧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影响极其恶劣。张树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其余被告人应对其所犯的罪行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回顾:张树辉等人涉黑案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5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对张树辉等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一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等二十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阅卷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出具检察意见书送达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我市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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