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由万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万锋主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担任听证员,渔政、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到场参加听证。
案情回顾
案件1
2020年4月26日,唐某某于禁渔期内在长洲区里水坝底附近流域进行非法电鱼,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处,现场缴获渔获物1.46公斤、作案工具一批。
案件2
2020年4月1日凌晨,覃某某于禁渔期内在长洲镇寺冲新村五组对出河中央至西江三桥附近的水域进行非法电鱼,被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处,现场缴获渔获物16.86公斤、作案工具一批。
听证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案情,并根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论述当事人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合理性。
当事人就电鱼的侵权行为、后果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随后,与会人员充分听取了渔政执法人员代表、公安机关代表的意见。三位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了评议,认为该两起案件事实、证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一致同意该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生态损失,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评估费用的合理性。
代表发言
在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和补充,破坏浔江、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必须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应当根据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用。
当事人
该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用,均当场表态以后会遵纪守法。
此次听证会是认真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加强检察听证工作重要指示的有益尝试,有利于增强司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形成公益保护的共识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