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梧州市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为样本
□曾城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16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办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共48件,救助金额80多万元,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独立救助为主、社会综合救助为辅、重大困难检察机关跨级别联合救助为托底的“司法+社会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模式,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通过研究2016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此项工作。
一、梧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
(一)四破四立,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理念
梧州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检察实际,提出“四破四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思路。一是破除机械办案观念,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救助理念。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贯穿司法救助工作始终,用心、用情做好救助工作,在确保救助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救助的质效。二是破除“坐等办案”的工作思维,树立“主动作为”的工作模式。探索建立侦监、公诉、民行等相关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案件信息共享和救助线索移送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主动依职权进行救助。三是破除“授人以鱼”的思维局限,树立 “授人以渔”的救助理念。通过优先救助、联合救助、多元救助等救助模式,延伸司法救助的宽度深度,实现救助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破除“闭门办案”的陈旧理念,确立“开放、包容”的救助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进行多元化救助,最大限度集聚救助资源,最大程度帮助未成年救助对象。
(二)建章立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规范开展
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与教育局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有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先行垫付,保证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及时到位
司法救助突出救急。对于未成年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迫切需要进行紧急救助的,梧州市检察机关除尽最快速度办理救助外,还采取从自身经费中先行垫付救助金的方式,及时解决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
(四)联合救助,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保障力度
梧州市检察机关以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救助机制为目标,对于特别困难的被害人积极探索全区两级院或三级院联合救助,以实现救助金额和救助效果的最大化。2016年以来,梧州市检察机关共有6件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全区两级或三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
(五)多元救助,确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精准实效
梧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做法,既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又注重精神抚慰和心理辅导,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救助家庭提供政策帮扶、产业帮扶、技能帮扶等,注重长远救助的效果。
(六)案件回访,确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帮扶长效
为巩固司法救助的效果,梧州市检察机关在救助后落实常态性回访机制,视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后续帮助,确保救助帮扶的长效性。
二、梧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尽管梧州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救助理念不清、制度不够健全、救助数量和金额总体偏低、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救助程序烦琐、联合救助受限制、多元化救助力度不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构建“司法+社会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模式。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救助理念,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要树立执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坚持扶贫济困的价值本位,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为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最好能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一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其中增加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内容;二是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在其中专门设立一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章节。或者国家层面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梧州市两级检察院也应继续和当地党委政法委以及教育部门、共青团、关工委等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和推动本地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开展。
(二)不断增加救助的数量和金额,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力度
梧州市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联系,发挥好案件信息共享和救助线索移送机制,打通案件发现“绿色通道”,积极依职权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理念与政策,提高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知晓度,从而拓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案源。要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力度,不断增加救助的数量,确保真正做到“不少救一案,不漏救一人”,同时不断提高单件救助金额,确保案件救助的效果。
(三)拓宽救助经费来源,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经费的来源、地方财政保障标准等,地方财政应足额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对于财政困难的地区,中央和自治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救助经费足额保障。针对目前梧州市市级层面司法救助经费保障较为充裕且每年均有剩余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对救助经费保障不足的县、区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此外,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社会捐赠账户,加大与社会爱心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联系,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关注度,构筑集全社会之力开展救助大机制。
(四)缩短案件办理期限,简化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应在规范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法委及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开辟审批和资金核拨“绿色通道”,缩短救助金的审批拨付时间。也可以探索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政法各部门财务账户,由政法各部门审批并直接发放救助金,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政法委和财政部门备案即可,以便尽快将救助金发放至被救助人手中,提高救助的效率。
(五)加大联合救助力度,为联合救助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建议通过立法或中央、自治区出台规定,对案件影响较大、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家境特别困难的救助申请人,如一级救助不足以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进行多级联合救助,以此作为“一次性”救助的例外规定,从而为特殊案件的多级联合救助提供具体依据,让救助工作有“托底”。尤其是救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梧州市检察机关应继续充分利用好重大困难检察机关跨级别联合救助机制,以达到司法救助效果最大化。
(六)加大多元化救助力度,努力实现与社会化救助衔接
梧州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时,要杜绝“给钱了事”的简单做法,为人“输血”更要教人“造血”,推动“一次性”救助和“终身制”关怀相结合。要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贴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需要,坚持经济救助与其他方式救助并用并重,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经济、入学、就业、心理辅导、指定监护人等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支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联动大机制,进一步拓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夯实司法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