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考试组织作弊 两名被告人获刑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科目一考试组织作弊 两名被告人获刑
2020-03-26 10:46:00   来源: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近日,岑溪市两名男子为获取利益,利用电子设备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的学员在科目一考试中作弊被判刑。
 
     2019年10月,被告人韦某鹏与驾校学员麦某来商量好,以1800元的价钱,由韦某鹏帮助麦某来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中作弊。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韦某鹏伙同陈某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考试作弊设备,驾驶一辆面包车将麦某来接到车上,并在车上为麦某来安装好摄像头、耳机等考试作弊工具。
     麦某来戴着安装好的作弊工具进入科目一考试现场,在考试过程中,麦某来刚想使用作弊工具,被监考的民警及时发现并查获。随后,民警顺藤摸瓜,将犯罪嫌疑人韦某鹏、陈某业抓获归案。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韦某鹏、陈某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韦某鹏、陈某业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根据公安部令第 123 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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