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
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东球、黄红端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相互勾结,通过分别纠集与其具有亲缘或宗族关系的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芳林村王姓等人员、贺州市八步区原拱桥村黄屋村黄姓等人员,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相互渗透、融合,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贺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王东球、黄红端及其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其他关联案件正在同步审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