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3日上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龙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其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6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和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 “鸿诚公司”,将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