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黎意斌等12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 扫黑除恶专栏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黎意斌等12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1-08-25 10:16: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21年8月24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黎意斌等12名被告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首犯黎意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45.5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名,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黎意斌在梧州市范围内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通过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追讨债务,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骗取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非作恶,欺行霸市,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梧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黎意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21起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14起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意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危害一方,严重干扰他人生活和企业生产秩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被告人黎意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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