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在民间,法律在心间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手在民间,法律在心间
2019-08-21 11:46:42   来源: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话说高手在民间
心有多大
一辆车的用途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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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级版
 
魔鬼版
 
停!
这是超载了!
这是严重超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形得到进一步细化,尤其着重对超员载客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表现了国家对超员载客这种危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近日,长洲区检察院对一起超员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莫某辉依法提起公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长洲区检察院受理的首例因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涉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莫某辉是一名大型客车司机,其营运线路是从苍梧县长发镇到梧州市龙圩区。2018年7月29日9时许,莫某辉驾驶一辆大型客车在苍梧县长发镇搭客后,途经G65高速公路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平浪高速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查明,莫某辉驾驶的大型客车核载34人,被查获时实载69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辉从事旅客运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被利益冲昏头
莫将生命当儿戏
愿君莫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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