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考勤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但一些员工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公司管理的漏洞,伪造已离职人员仍然在岗的考勤记录,冒领离职人员工资。
马某、钱某原来都是梧州市某电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底钱某离职后,二人经事前合谋,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共同隐瞒钱某已经离职的事实,由作为主管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钱某的名义继续在公司打卡签到,伪造钱某的考勤记录、冒领工资。
马某冒领钱某工资得手,自认为诈骗手段天衣无缝。
马某在每次冒领工资后,以微信形式转给钱某300元。
经查,马某、钱某骗取公司每月发放至钱某工资卡的钱财合计人民币10000多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马某、钱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您
“代打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有人将此认为是同事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行为,殊不知这种“帮忙”也能为犯罪分子带来“契机”。
犯罪分子利用在职或离职员工的证件“代打卡”实施诈骗的模式,犯罪手段隐蔽,尤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案金额较大,较难被发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直接损失,还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信任,瓦解公司的竞争力。所以,大家不要以身试法钻制度的空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离职员工居然还在考勤领工资?
2019-08-21 12:02:54 来源: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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