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促使迷途“羔羊”回归成长正轨 - 基层动态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促使迷途“羔羊”回归成长正轨
2020-12-24 16:14:00   来源: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只有8个月,但是你们的人生考验才刚刚开始,希望你们珍惜这次机会,痛定思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日

 
     “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只有8个月,但是你们的人生考验才刚刚开始,希望你们珍惜这次机会,痛定思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抢劫罪的在校初中生韦某某、李某某(均为化名)依法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宣告。
 
 
- 真诚悔过 -
     韦某某:“感谢检察官姐姐热情帮助,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断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来往,痛改前非,回学校好好学习,让自己的人生重新启航”
李某某:“感谢检察官姐姐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不会辜负检察官姐姐的期望,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好好改造!”
 
- 办案过程 -
      韦某某、李某某等人抢劫案,万秀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韦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是在校读书的初中生,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两人因自制力差,缺乏教育引导,加上受到身边社会不良人士蛊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经过进一步调查走访发现,韦某某、李某某两人符合帮教条件。
为了能更好地挽救韦某某、李某某和挽救这两个家庭,在检察官的积极沟通协调下,学校同意韦某某、李某某继续回校学习,并与家长们共同配合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韦某某、李某某等人家长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上图居中)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后,依法对韦某某、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帮教考察期8个月。
 
 
-办案后续 -
       附条件不起诉宣告后,韦某某、李某某回校学习当天,承办检察官亲自前往学校,与学校领导、老师、家长一起当面再次对韦某某、李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劝诫两人在校期间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好好学习。
       考验期以来,承办检察官还不定期与韦某某、李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会谈,不定期到学校、家庭回访,安排两人参与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其建设社会责任感,提升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三观;同时,定期开展面向家长的亲职教育,教授家庭教育技巧和知识,同时告诫两位家长,今后多与孩子沟通,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了解孩子的活动轨迹和交友情况,真正担当起监护责任,促使韦某某、李某某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 案件帮教效果 -
     “多谢你们给予的机会,我们家孩子从看守所出来后,真的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会主动承担家务,也不再沉迷于手机,现在学习生活都步入正轨,孩子学习积极性也不断提高,整个人都变了。”韦某某、李某某母亲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并承诺会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注关心,引导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学校老师作为见证者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对孩子有威慑力,这段时间确实看到韦某某、李某某一点一点化茧成蝶,在校各方面表现有明显提高,希望韦某某、李某某以后能继续保持,坚持向好发展,好好学习,回报社会。
 
 
- 检察官办案手札-
     “唯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总是伴随着风雨,也许我们无法阻止风雨的到来,但是,我希望我们能够成为一座灯塔,使这些未成年人早日远离犯罪重归社会,不做迷途的“羔羊”。
 
-相关法律法规-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和相关社会义务,来证实其悔罪表现,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农中校一行到梧州市检察机关调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下一篇:万秀区检察院召开2020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分享到: 收藏
>
  友情链接
梧州日报| 梧州零距离网| 正义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制网|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22号 邮编:543000 版权所有 桂ICP备15009209号-1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