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2015-07-20 17:56:25   来源:法制生活网 作者:史勇   评论:0 点击: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是从小长大的朋友,该二人都吸食毒品海洛因。张某由于没有工作,毒瘾犯了,便想去抢劫刘某的毒品。在2015年5月10日晚上9点,刘某像往常一样从外面回家。张某便蒙面持刀在刘某家附近将刘某身上的0.1克海洛因抢走。后张某在抢到海洛因逃跑的过程中被群众抓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争议焦点】毒品等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非法财物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物。从刑法研究的角度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该财物本身性质不合法,即为法律所禁止流通之物,民法称之为禁止流通物,如:毒品。第二种是该财物原本性质合法,但基于行为人的一定行为而使之变得不合法。如:用于赌博的个人合法收入,即俗称的赌资。第三种是该财物的性质合法,但占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如:小偷对盗窃来的财物的占有;实践中曾出现过冒充警察抓赌,对赌徒施以暴力抢走赌资、毒贩“黑吃黑”武装抢走其他毒贩毒品等案件。
 
  (一)抢劫罪的客体是双重的,其行为对象除物外,还有抢劫非法财物时,势必对非法财物的占有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这些都会使非法占有人的人身权利受侵害。虽然这些不法占有人可能已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其人身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所以,抢劫不法财物时,同时侵犯了不法占有人的人身权。
 
  (二)抢劫非法财物的,具备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上,抢劫非法财物侵犯了国家对非法财物的管制或合法权利人对该财物的权利及非法占有人的人身权。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抢劫行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是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罪过为故意。抢劫罪的故意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对不属自己的财物的占有人、保管人、所有人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所抢财物的性质如何。所以,抢劫非法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并不仅是以该物为标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关系,而是包括了以该物为指向的所有人们在共同生活和生产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非法制造的枪支,虽然制造者对它的所有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国家对非法财物的管制却受法律保护。
 
  最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5条第2款第8项之规定:盗窃违禁品的,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非法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故对抢劫非法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此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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