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生日派对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 以案说法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生日派对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2019-06-28 16:17:57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0 点击:

 
邹某媚打电话叫来朋友陪她一起过生日……

今天我生日,大家一起去KTV开心一下吧。
 为了让生日聚会更有气氛
邹某媚拿了毒品“K粉”和“神仙水”到KTV
准备晚上让朋友们都一起“开心”一下
 我这儿有好东西,大家一起尝尝……
 

 
      邹某媚一边说一边从口袋里拿出了事前准备好的毒品“K粉”和“神仙水”与前来参加生日聚会的朋友一起吸食饮用。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KTV包厢进行查处,从邹某媚的一名朋友身上查获了一包用封口袋装的淡黄色粉末,从邹某媚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一矿泉水瓶装着的淡黄色液体。经鉴定,该包淡黄色粉末和该瓶淡黄色液体均为毒品。

     2019年3月12日,藤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邹某媚、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提起公诉。2019年5月18日,藤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邹某媚、李某铭、严某德、莫某潮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制毒、贩毒、吸毒,不容留他人吸毒。对制毒、贩毒、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举报,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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