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梧检播报 - 社会关注 -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3.15】梧检播报
2018-03-15 10:32: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检察院有一项职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除此之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现如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但是,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
梧州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017年11月3日,董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岑溪饭店门口附近摆摊销售无生产批文等生产许可证明的“虫草鹿鞭王”壮阳类保健品时,被民警查获。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董某某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判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确可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严重后果。梧检小编在翻阅案卷时还发现,有经营者“好心办坏事”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9月21日,余某在其经营的一家火锅店内,向当日就餐的顾客提供其自行炮制掺入有保健食品禁用中药附子的羊肾酒,致使21名顾客饮用后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四肢麻木、心悸等症状而住院治疗。经诊断调查,确定21名顾客是因过量食用中药附子泡酒而引发的乌头碱群体性中毒。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余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判决。
 
  事发当天正是火锅店试业期间,自制的羊肾酒是免费提供顾客饮用的,明明是一种招揽客人的好套路。然而店家余某没有料到精心炮制的羊肾酒居然有毒,最终导致了中毒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招揽生意本无错,但药酒生产并非简单地把中药泡到酒中,公众食品安全大意不得,生产药酒还应该具有相关资质,否则便容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不买“三无产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律绝不纵容不法分子造假售假行为,打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生产销售者良心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擦亮金睛火眼,拉好防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觉维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更有效率处理食品药品问题,梧州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支队。同时,民众如发现有食品药品问题,可拨打12331举报电话,安全的食品药品环境需要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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