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收缴危爆物品打击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射钉枪等各类枪支、枪支零部件以及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或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二、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襄、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的,均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2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0771-2892110,或直接拨打报警电话:11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邮编:53001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印
2015年10月20日